【法制园地】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承租人能否主张不可抗力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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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交易系以“融物”的形式实现“融资”的目的,其本质在于“融资”。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对于承租人而言,之所以通过租赁的形式获得使用、占用租赁物,系因为承租人缺乏相应的资金购买该租赁物且又缺乏相应的贷款渠道;对于出租人而言,为承租人提供租赁物供其占有、使用、收益只是其提供融资的手段,其根本目的在于提供融资,借助租赁物作为担保手段确保其租赁债权的回收,从而实现其投资收益。

区别于普通租赁,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义务主要为提供租赁物和保证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一旦出租人完成了交付租赁物供承租人使用的义务,则承租人能否正常使用该租赁物的相关风险,概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须按照合同约定无条件支付租金。此外,出租人收取租金的权利系单纯的金钱给付债权,性质上等同于借款合同等金钱给付债权,其给付的金钱为绝对的种类物,该种债权的履行不易受疫情的影响,原则上不存在履行不能。如果债务人陷入经济危机即可主张履行不能,将使合同随时处于不确定状态,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不可抗力通常不会构成“纯金钱义务”的履行障碍。

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是宏观经营环境,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可能不会产生直接、必然的影响。因此,在出租人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后,承租人不得以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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